索引号:000598268/2018-00111

发布机构: 税务局

名称:魏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主题分类:信用信息

发布日期:2018-05-16

魏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魏县地税罚〔201879

魏县**精益眼镜行:(纳税人识别号:3701811982****171X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09814日非正常户注销,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09814日非正常户注销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类型四,第二十六类违法行为,法定裁量幅度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第一裁量阶次,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拟罚款1000元,决定罚款1000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魏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魏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