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20980

发布机构: 魏县消防队

名称:魏县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公告

文号:应急魏消[2021]65号

主题分类: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日期:2021-12-30

魏县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公告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消防救援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魏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2022年1月至12月

(二)抽查对象:纳入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的社会单位库中的所有单位。

       二、抽查内容

按照《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对清单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全覆盖检查

       三、抽查实施

(一)抽查方式。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依据抽查工作平台开展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取检查人员。

   (二)抽查频次。综合考虑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风险等级、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等因素,对检查对象抽中率实行浮动管理。检查对象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三)抽查公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于每月的28日前制定下个月的随机抽查计划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共、公正、公开和规范。

(四)抽查结果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处理。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责的,按照“谁检查,谁执法”原则进行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范畴;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责的,由管辖单位按规定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魏县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计划

魏县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计划
序 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
    方法
抽查内容及要求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备   注
1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管的一般单位)①日常监督抽查: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总数的80%,一般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九小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目
前仍检查,待相关规章修订后再行修改)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重点事项
2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管的一般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抽查比例为100%,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80%,一般单位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以上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重点事项
2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2号)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①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
    ②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专项监督抽查计划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般事项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是否存在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三)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是否存在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存在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存在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是否存在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
    (四)是否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
      (五)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是否存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是否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般事项
4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三)是否存在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六)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