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2-21568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通告

文号:魏政规〔2022〕4号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22-06-07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通告

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打击破坏燃气设施违法行为

  

                                   魏政〔20224

         为加强燃气管理,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破坏燃气设施违法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第三方作业未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强行施工;

(七)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5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燃气管理部门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盗窃、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对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对利用互联网恶意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发现上述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告知燃气经营者或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气施工破坏燃气设施和盗窃燃气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受理或立案查处,同时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积极追缴赃款赃物。广大群众要自觉爱护、保护燃气公共设施,主动制止、检举、揭发破坏和盗窃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举报电话: 县住建局0310-3396001

魏县公安局0310-3520110



魏县人民政府

2022530


文件链接: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