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18755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品牌建设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魏政规〔2020〕7号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20-07-24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品牌建设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魏县品牌建设奖励实施办法》的

通    知

 魏政规〔2020〕7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品牌建设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6月15日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魏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魏县人民政府  

                            魏县品牌建设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品牌奖励范围和标准,推动魏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品牌奖励工作,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第三条 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县年度新创品牌项目情况,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奖励资金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四条 品牌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发挥引导、激励、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对象,应为在我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六条 新创品牌实行分类分级奖励。对于取得新创品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除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奖励外,县财政再给予以下奖励。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奖励50万元;

(二)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奖励20万元;

(三)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奖励10万元;

(四)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10万元;

(五)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20万元;

(六)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县财政按注册费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

(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每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八)获得欧盟有机认证产品、中国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

(九)获得非职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定额奖励3000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定额资助1000元;

第七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凡申请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通过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获得品牌的;

(二)近三年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品牌的;

(四)获得品牌荣誉的单位迁出我县区域的;

(五)因重组或合并等原因,在申报奖励之前主体名称的字号与申办品牌时主体字号不相符的;

(六)其他影响品牌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由县质量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新创品牌奖励申报工作。申报程序:

(一)各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在获得荣誉的当年填写的《魏县新创品牌奖励申请表》、企业申报相关荣誉的申报材料、获得相关荣誉的证明文件和荣誉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本地账号等必要材料进行初审。

(二)各相关主管部门对品牌真实性、品牌价值、申报主体质量安全环保诚信问题、是否已获得县政府奖励等方面负责,审核无误后,报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主体、申报品牌项目和初审情况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品牌奖励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县财政局按照批准文件向相关主管部门拨付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向企业拨付奖金,并进行表彰。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品牌创建营销、质量提升、人员培训、新产品研发等方面。

第十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申报品牌主体资格发生争议的,由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品牌奖励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印发的关于品牌奖励标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遇上级品牌项目变化调整的,本办法品牌项目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