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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3-07-26 14:57:34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27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0项



二、行政处罚

0项



三、行政强制

0项



四、行政征收

0项



五、行政给付

18项


1

1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2

2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3

3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4

4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5

5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6

6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7

7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8

8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9

9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10

10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11

11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12

12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13

13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14

14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15

15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16

16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17

17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


18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六、行政确认

0项



七、行政确认

7项


19

1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20

2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21

3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22

4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


23

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24

6

优待证登记


25

7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八、行政奖励

2项


26

1

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金


27

2

进藏、进疆一次性奖励



九、行政裁决

0项



十、其他类

0项


 


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27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条款号: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50号
条款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伍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核对个人档案。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发放申请表上签字。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介绍信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标准人员发放补助金;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50号
条款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查阅本人档案,确定服役年限,核算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的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1〕1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受理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2.审查责任: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核算部分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1.受理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2.审查责任: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核算退出现役因战、因公致残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给付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18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烈士褒扬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烈士褒扬金,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烈士褒扬金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给付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
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介绍信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
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介绍信复印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给付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 算退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退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的。             4、侵犯退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行政给付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 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义务兵家庭优待、大学生奖励金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给付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2〕27号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3号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 算烈士女子认定及生活补助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医疗保障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给付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50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算伤残人员抚恤待遇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医疗保障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给付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24号
条款号:规程全文
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残疾退役士兵购房(建)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给付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
依据文号: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
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病故、牺牲6个月工资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给付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受理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2.审查责任: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核算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依据文号: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修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给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 算退休士官、退休干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的抚恤优待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抚恤优待金。              4、侵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
条款号: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07〕99号
条款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
条款号: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 算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抚恤优持金,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确认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确认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确认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1]11号
条款号:第一条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3号
条款号:第一条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确认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第608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
依据文号:参务〔2013〕360号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第608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号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补交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档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的,需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由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确认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依据文号:【2012】91号文件
条款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91号文件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确认

优待证登记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
条款号:《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退役军人本人审核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退役军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核查,出证发给本人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确认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
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18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奖励

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金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
条款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全文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
条款号:第九条
对当年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参照《公务员奖励办法》,由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义务兵立功受奖励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义务兵立功受奖、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奖励

进藏、进疆一次性奖励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转发民政部
依据文号:(冀民〔2016〕96号)
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进藏、进疆认定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进藏、进疆一次性奖励的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