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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魏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1-03-15 09:40:13点击次数:32601次

魏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魏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众就医负担,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救助对象和救助年度政策

救助的对象是凡在我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县常住户口,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较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本年度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减轻城乡困难对象医疗负担。

救助年度政策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按规定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多次住院或连续诊疗的,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可累计计算。

2、医疗救助标准和程序政策

我局按照救助资金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依据上级拨付医疗救助资金,根据近两年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情况,测算今年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对医疗支出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医疗支出困难对象本年度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起付线15000元,15000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20000元。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阶段费用“一站式”报销,出院时即进行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疗救助政策。

申报程序: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单位经办人员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入户调查并进行公示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医保局。县医保局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单位上报的申请医疗救助的有关材料,及时复核和拨付。

资金使用和管理政策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文中第四章第十二条明确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单位、县对口各单位工作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魏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9日



关联地址: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编辑: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