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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行政确认类事项

更新时间:2022-10-26 10:46:49点击次数:116052次

行政确认类事项

 

(共109项)

 

序号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股权出质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1.《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四百零九条、四百四十三条。

1、受理责任: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一次性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确定决定。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将准予行政确认的制发送达《准予通知书》并将公司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核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3.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按政策规定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4.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5.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上报的决定。

6.反馈责任:致电或书面反馈。

7.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指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上报;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省部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记一等功奖励人员荣誉津贴审核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11号)第12条;1996年4月由省总工会、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我省建国以来省部级及其以上离退休职工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通知》;县人社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及获得一等功奖励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石人社字[2011]48号)

1、受理责任:审核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决定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3、送达责任:将审批表送达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省部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高定工资审核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办发【2018】38号)

1、受理责任:审核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决定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3、送达责任:将审批表送达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核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五属于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专业职称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经省主管部门或市、地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属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职称(不含1983年9月9日以后开评的职称系列)的高级专家,分别由所在单位报市、地人事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审批;对1983年9月9日以后国家和我省开评的职称系列中具备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少数高级专家,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由市、地人事部门和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核准的人员进行同意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资格审查确认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四、(五)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

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字〔2014〕29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资格审查确认的人员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申报资格审查材料确认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对河北省委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2〕30号)。2.《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报》(冀办字〔2012〕45号)。

3.申报年度《关于开展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申报资格审查材料确认的人员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一、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74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设立。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批准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2.《关于印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的单位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初级、中级评审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工人考核条例》。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考评合格,分别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作为应聘职务的凭证。

2.《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参加考核的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表》,经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合格后报当地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技术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培训结束后高级工由省命题,初,中级工由市命题进行"应知"的考核(不参加培训者不能参加考核)."应会"的考核根据省工考办制定的"应会"统一标准,尽可能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进行.技术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核不及格和缺考者给予一资补考机会.并经"技术业务考评组"考评通过后,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者,按冀机工委[1994]1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应工考办审批,并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初级、中级评审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1)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能等级证书近五年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参加考核或不定等次的;(2)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处分期未满的。(3)长期病休尚未正常上班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国家和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国家和省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申报、评审、报批资格审查材料确认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三、四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强化任务审批管理(一)审核审批部门职责。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必需严格根据授权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委托、授权等方式下放外事审批权限。各地区各部门外事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部门具有外事审批权单位的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科技部门及其他具有外事审批权的单位负责审批本系统或本单位所属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其他因公出国(境)任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国家和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国家和省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申报、评审、报批资格审查材料确认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培训人员的违约与赔偿培训人员违反《协议书》的规定,属于违约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全县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确认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二)、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原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交由人事部承担。人事部要充分发挥负责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对职称改革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及考试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是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国家规定和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国务院已责成人事部尽快研究提出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报送人事部。

2.《关于印发

3、《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全县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确认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大中专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流动人员职称资格认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二、关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的初聘问题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实习岗位专业一致,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学历,见习期满,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者,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须再进行评审。县属各单位直接聘任初级职务的,由县职改办核准,直接聘任中级职务的经县职改办审核后报市职改办核准。九、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后的任职资格认定及评审问题凡从外省市调入我省企事业单位的原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包括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取得任职资格的程序规范,手续齐备,可根据我省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规定,随时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手续。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上一级单位进行上报提交材料,等待上级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大中专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流动人员职称资格认定进行同意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职工关于退休的申请材料,所需要报表及其档案材料等。

2、审查责任:对照人事档案相关原始材料,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县本级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职工关于退休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照本人人事档案相关原始材料,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对其提供职工退休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审查人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初次审查结果进行复查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统筹单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文。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的证明材料,报表以及个人档案等。

2、审查责任:对照个人原始档案对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逐一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范围并有审查人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结果复查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资格确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审核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审核材料,所需人事档案材料。

2、审查责任:对照原始人事档案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县本级统筹企业职工退休信息提前审核认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

2.《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冀办字〔2014〕40号)一、(十六)

1、受理责任:应当告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审核认定材料,所需个人的原始人事档案。

2、审查责任;对照个人的原始档案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进行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记录,并有审查人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查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或认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认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给与特殊工种认定。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二、(四)3.《关于印发各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101号)一、七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审核认定材料。

2、审查责任:应当根据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查、认定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做认定记录。

3、决定送达责任: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查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认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工伤职工康复价值评估及康复期确认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应当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下列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的鉴定、确认(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2.《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3〕83号)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工伤职工康复价值评估及康复期确认所需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应当根据职工所报材料并结合证明材料对工伤职工的现实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送达责任:对确认结果进行复查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对该名职工进行确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关于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延长退休年龄所需证明材料、报表以及个人档案等。

2、审查责任:对照个人档案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查,并由审查人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批结果进行审查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就进行延长专家退休年龄的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2018]67号文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所需要审核的材料及证明材料及证明辅助材料。

2、审查责任:对所提供的是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以及证明材料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核,病由审查人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结果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对遗属待遇的审批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文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报表等信息,认真讲解相关政策。

2、审查责任:对照证明材料逐一进行确认,确认是否符合遗嘱待遇审批的范围。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批结果进行复查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遗嘱待遇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给参保人员正常退休。

1、受理责任: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所需个人原始档案和报表。

2、审查责任:对照个人原始档案或视同年限缴费认定表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核对和审查,并由审查人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结果进行审查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审批职工退休或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工伤认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决定书。

2、审查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个人、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决定及送达责任: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5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条件确认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

2.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9号)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会审研究确定。

4、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

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登记的材料及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企业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负责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报送未成年人登记材料,并在科室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监察,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予以受理;

2.对报送的未成年登记材料,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3、利用未成年审核登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7

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费率。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请人的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养老保险费率工作通知规定。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费率的状况。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的相关申请符合费率审定,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通知第三章缴费核定第三十三条: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核定职工本年度缴费基数,其中: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一年度社会工资60%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60%核定;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一年度社评工资300%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00%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

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本年度缴费基数。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费率。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请人的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养老保险费率工作通知规定。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费率的状况。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的相关申请符合费率审定,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

2、审查责任:社保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

3、决定责任: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核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对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

2、审查责任:社保机构查明欠缴事实。

3、决定责任:社保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4、事后监管责任: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费率。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请人的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养老保险费率工作通知规定。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费率的状况。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的相关申请符合费率审定,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参保对象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通知第三章缴费核定第三十三条: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核定职工本年度缴费基数,其中: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一年度社会工资60%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60%核定;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一年度社评工资300%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00%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

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本年度缴费基数。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费率。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请人的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养老保险费率工作通知规定。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费率的状况。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的相关申请符合费率审定,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向申请人不按相应费率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申请人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

1、受理责任: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

2、审查责任:社保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

3、决定责任: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却受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受理责任:根据确认的申领抚恤金人数,打印《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核查表》,经办人签署审核意见。

2、复审责任。按程序审核,复核人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按程序审批,审批人签署审核意见;通过银行发放。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金发放状况。经审核确认实发失败的,针对失败原因,及时告知失业人员进行信息维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4、侵犯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十一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方案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7]3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查封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预告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地役权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9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40

更正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1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抵押权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犯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异议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五条,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采伐更新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第四条、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林种划分确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材料不全的立即告知补齐,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图、建设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等材料,核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阶段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符合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划核实要求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核实义务的;

4.在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使核实工作流于形式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收取贿赂等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2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组织认定阶段责任:根据资料审查,作出认定决定,制作责任认定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和送达认定报告,并告知复议等权力。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户口迁移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4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魏县公安局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5

校车标牌核发

魏县公安局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6

机动车登记内容更正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47号)(2011年主席令第4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7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47号)(2011年主席令第4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魏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9

国际联网备案

魏县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通过,2017年6月施行)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0

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

2.审查责任:决定受理的,审核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到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害的;

4.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2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3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1]11号

条款号:第一条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3号

条款号:第一条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4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第608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

依据文号:参务〔2013〕360号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第608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号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补交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档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的,需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由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依据文号:【2012】91号文件

条款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91号文件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6

优待证登记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

条款号:《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退役军人本人审核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退役军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核查,出证发给本人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7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

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18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8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魏县财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7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条款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税〔2018〕13号;条款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需要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条件与规定。

2.审查责任:对非营利收入企业材料进行审查,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对年限进行审查复核。

3.决定责任:会同省税务局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4.送达责任:将审核确认的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定期予以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非营利收入企业材料进行审查,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对年限进行审查复核,存在取消免税资格情形的,取消其资格。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中相应情形的,取消其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从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从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魏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二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1、受理责任:对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上报的,应当遵循高效原则,依法受理。

2、核实责任: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3、认定责任:根据国家疫情分级,对一般动物疫情进行认定,并在确认后2小时内上报相关信息。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动物疫情控制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或者不及时核实疫情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魏县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

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不符合条件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3.组织责任:组织现场鉴定,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决定责任:做出鉴定结论,制作现场鉴定书。

5.送达责任:强现场鉴定书送达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对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在鉴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71

定点屠宰许可初审

魏县农业农村局

《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政府令第3号)第十条

1、受理责任:定点屠宰初审,应当遵循公开、高效原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决定责任: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设立屠宰厂、点的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屠宰厂、点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条件审查定点屠宰厂、点的;

2、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72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魏县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魏县住建局

《中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

魏县住建局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魏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40条及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魏县住建局

1.《邯郸市档案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

魏县住建局

1、《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四条;

2、《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魏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的备案

魏县住建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5.《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7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客运站站级核定

交通运输局

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依据文号:JT/T200-2020;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信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交通运输局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交通运输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第3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交通运输局

1:《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交通运输局

1、《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

交通运输局

6《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信息公布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认定后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信息公布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魏县医疗保障局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规范性文件】《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邯医保规〔20201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医疗机构评审

魏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七十五条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医疗机构评审的书面材料和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评审小组评审工作报告作出评审结论;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

4、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中医医院评审

魏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医疗机构评审的书面材料和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评审小组评审工作报告作出评审结论;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

4、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医疗机构校验

魏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1、受理责任:医疗机构依法提供下列材料:

(1)校验申请材料;

2)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

2、现场审查责任: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2)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3)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

4、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初审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是否同意上报市局的审核意见。

3.报送责任:将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册报市局复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同意审核意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意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认定,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认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认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办理认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县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是否通过确认或逐级上报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认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认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混乱的。

5.办理认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认定

县教育体育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第十六条 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九条 国家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初审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评估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勘验,提出是否同意上报市局的审核意见。

3.备案责任:将初审通过的幼儿园向市局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幼儿园管理混乱的。

5.办理初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县教育体育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确认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三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予以确认颁发三级运动员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运动员日常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任改正;情形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三)未按规定期限或程序完成审批或审批工作的;(四)在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99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县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证得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要求,对提交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评审委员会 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评审,在收到申请材料六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4.送达阶段责任:对被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颁发证书、证章;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批准授予工作的:  4.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中擅自收费的;  6.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中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批准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在批准授予工作中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0

城市一类幼儿园、农村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认定

县教育体育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第十六条 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性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评审活动要简便和节俭,不要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冀教基〔2009〕61号)第二条 幼儿园建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不安全设施,幼儿园绿化、美化、儿童化。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初审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评估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勘验,提出是否同意上报市局的审核意见。

3.备案责任:将初审通过的幼儿园向市局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幼儿园管理混乱的。

5.办理初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县民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填写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提供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件和照片,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送养人提供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被收养人的照片,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等材料。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依法实施整改。2.对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4.向备案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县民政局

1、《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并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依法实施整改。2.对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4.向备案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撤销婚姻登记

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五章 撤销婚姻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1、审查相关材料,并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收取费用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4

特困人员认定

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5

临时救助认定

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6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2、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生活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7

民族成份变更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变更民族成份建的初审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筹备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价格认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务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2010年4月13日);《河北省应税物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冀价认字【2007】8号;《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2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中纪委、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2010年12月10日)。

1.受理责任:提出机关应当提交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提交与价格标的有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价格认定协助书,符合要求的,组织价格认定人员对认定标的现场查看、拍照、登记等,根据价格认定有关规定,进行市场调查,并进行测算。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测算出具结论书,进行送达到提出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2.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邯郸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受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县发改局对口科室受理验收申请。

2、验收:联合竣工项目相关部门,对对口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3、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4、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5、未按照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编辑: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