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政策解读
(一)统一参保登记。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7.9%,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险合并”后,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并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将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平台并入职工医保结算平台,不断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情况。
(五)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见附件)等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