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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魏县品牌建设奖励实施办法》(初稿)意见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0-06-29 16:58:22点击次数:9404次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魏县品牌建设奖励实施办法》(初稿)意见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品牌奖励范围和标准,推动魏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邯郸市《<邯郸市实施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2020年工作要点>及<分解方案>的通知》精神,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魏县品牌建设奖励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交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7月14日。联系人:郭现玲    联系电话:0310—3532816    电子邮箱:wxzjj3533236@163.com.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

 

魏县品牌建设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公发挥品牌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品牌奖励范围和标准,推动魏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品牌奖励工作,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第三条 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县年度新创品牌项目情况,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奖励资金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四条 品牌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发挥引导、激励、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对象,应为在我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六条 新创品牌实行分类分级奖励。对于取得新创品牌的企事业、社会组织,除各上级政府奖励外,县财政再给予以下奖励。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奖励50万元;

(二)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奖励20万元;

(三)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四)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奖励10万元;

(五)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20万元;

(六)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县财政按注册费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

(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每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八)获得欧盟有机认证产品、中国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

(九)获得非职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定额奖励3000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定额资助1000元;

第七条 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通过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获得品牌的;

(二)近三年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品牌的;

(四)获得品牌荣誉的单位迁出我县区域的;

(五)单位因重组或合并等原因,在申报奖励之前单位名称的字号与申办品牌时单位字号不相符的;

(六)其他影响品牌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 由县质量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新创品牌奖励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获得荣誉的当年,申请奖励企业填写《魏县新创品牌奖励申请表》、企业申报相关荣誉的申报材料、获得相关荣誉的证明文件和荣誉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企业本地账号等,报县直相关主管部门。

(二)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对品牌真实性、品牌价值、申报主体质量安全环保诚信问题、是否已获得县政府奖励等方面进行初审,报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申报品牌项目和部门初审情况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品牌奖励单位,县财政局按照批准文件向相关主管部门拨付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向企业拨付奖金,并进行表彰。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品牌创建营销、质量提升、人员培训、新产品研发等方面。

第十条 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申报品牌主体资格发生争议的,由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品牌奖励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品牌奖励标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到上级品牌项目变化,本办法品牌项目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