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15项,行政检查6项,共21项) |
1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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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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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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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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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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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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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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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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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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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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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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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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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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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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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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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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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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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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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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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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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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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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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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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 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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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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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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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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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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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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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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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保部第八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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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 | 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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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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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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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2条、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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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146项,行政检查7项,行政强制11项,共164项) |
1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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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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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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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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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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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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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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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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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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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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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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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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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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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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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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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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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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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违规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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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违规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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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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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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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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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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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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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冒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冒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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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转让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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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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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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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其他单位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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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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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的: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提供场所的: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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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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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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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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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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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冒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冒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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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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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出借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出借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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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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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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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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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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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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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出厂、点的: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出厂、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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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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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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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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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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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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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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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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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的;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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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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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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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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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疫区内易感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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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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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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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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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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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动物诊疗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法造成动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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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执业兽医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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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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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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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2010年1月4日发布)第四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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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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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2010年1月4日发布)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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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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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1月4日发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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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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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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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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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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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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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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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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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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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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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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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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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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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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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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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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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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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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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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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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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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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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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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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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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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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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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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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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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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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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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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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经营假农药的;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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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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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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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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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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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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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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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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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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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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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 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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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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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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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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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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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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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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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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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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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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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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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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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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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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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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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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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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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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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应主动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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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应立即停止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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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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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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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物质的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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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违反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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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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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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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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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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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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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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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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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侵权人的处罚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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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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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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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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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对已撤销登记的,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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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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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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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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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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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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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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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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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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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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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出售、串换虫蛀、变质的种子的种子和其他伪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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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
129 | 对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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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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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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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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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的,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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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的,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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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屠宰、经营、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的,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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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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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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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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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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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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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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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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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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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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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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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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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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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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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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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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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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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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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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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动物诊疗监管 | 行政检查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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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4日发布)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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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乡村兽医监管 | 行政检查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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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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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农作物种子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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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药管理条例》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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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进行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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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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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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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行政强制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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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作处理 | 行政强制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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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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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扣押 | 行政强制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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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014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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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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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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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违反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 行政强制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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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行政强制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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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 行政强制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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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43项,行政检查17项,行政强制1项,共61项) |
1 | 演出违规经营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至第50条(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至58条(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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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娱乐场所违规经营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2条、第48条至第51条(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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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经营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第31条、第32条(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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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互联网文化违规经营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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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至第30条(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第51号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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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网络游戏违规经营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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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至第35条(2010年6月3日文化部第49号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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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艺术品违规经营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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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9条至第23条(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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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版物违规经营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至68条(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1条至第39条(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发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2条至第24条(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56条至第62条(2008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发布)、《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56条至第64条(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发布)、《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58条至66条(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32号发布)、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10条(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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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印刷业违规经营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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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复制经营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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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制管理办法》第38条至第43条(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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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侵犯著作权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2002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至第19条(2006年5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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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音像制品违规经营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7条至第45条(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39条至第45条(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29条至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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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报社记者站违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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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28条至第31条(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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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电影违规经营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8条至第55条(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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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广播电视行业违规经营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7条至第52条(199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至第24条(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发布)《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29条至第32条(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发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39条至第42条(2009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发布;2011年1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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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0条(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25条至第27条(1995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19条(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14条(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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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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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5条至第27条(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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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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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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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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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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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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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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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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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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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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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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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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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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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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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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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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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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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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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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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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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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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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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不依法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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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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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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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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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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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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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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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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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涂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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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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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旅行社经营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条、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第102条 | 《旅行社条例》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2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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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演出市场管理监督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3条至第31条(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至45条(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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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娱乐场所经营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8条至第9条、第12条至第13条、第18条至第21条、第23条至第25条、第27条至第28条(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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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至第9条、第12条至14条、第16条、第18条至第21条、第22条至第23条(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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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互联网文化违规经营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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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至第30条(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第51号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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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网络游戏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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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6条至第21条(2010年6月3日文化部第49号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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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艺术品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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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5条至第11条、第18条(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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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出版物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出版管理条例》第21条、第25条至29条、第32条至38条、第40条(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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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印刷业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15条、第17条至第18条、第20条至35条(200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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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复制经营单位违规行为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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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制管理办法》第38条至第43条(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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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侵犯著作权行为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2002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至第19条(2006年5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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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音像制品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10条至第19条、第22条至26条、第33条至第36条(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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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电影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4条至第16条、第19条至21条、第24条至第26条、第32条(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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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广播电视行业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0条至第44条(199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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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规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0条(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25条至第27条(1995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19条(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14条(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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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单位违规行为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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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5条至第27条(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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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旅社经营行为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二)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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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文物保护单位检查 | 行政检查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66条(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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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查封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行为的专用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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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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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45项,行政检查39项,行政强制3项,共87项) |
1 | 非法占用土地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4年9月26日施行)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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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破坏耕地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改)第七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条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4年9月26日施行)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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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第三十三条 |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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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改)第七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4年9月26日施行)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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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拒不归还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改)第八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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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改)第八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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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改)第七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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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证采矿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11年11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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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破坏性开采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1994年3月26日)第四十二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11年11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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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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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2号1998年2月12日)第十四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11年11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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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998年2月12日)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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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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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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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十八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998年2月12日)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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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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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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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11年11月26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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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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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于2008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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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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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于2008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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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滥伐林木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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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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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毁坏森林、林木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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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违法运输木材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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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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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擅自开垦林地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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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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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非法猎捕杀野生动物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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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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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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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殖场所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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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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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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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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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实施)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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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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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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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实施)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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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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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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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违规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1992年林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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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违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1992年林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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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或用带险苗木造林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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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逃避检疫等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林业部第4号令)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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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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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不履行义务植树管护任务造成损失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 管理股 |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2007年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第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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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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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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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48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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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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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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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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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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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
51 | 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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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第四条 |
52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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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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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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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
| 《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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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56 | 对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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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12号)第六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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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监督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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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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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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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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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监督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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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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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监督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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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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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土地整治项目备案信息核实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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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三、严格核实认定) |
62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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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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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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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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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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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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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注销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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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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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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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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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冀备案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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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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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指导检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监督工作,监督实施全省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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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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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84号) |
69 |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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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84号) |
70 | 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异地恢复植被造林工作督促、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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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第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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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2011年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84号) |
72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 |
|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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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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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不含果树中的水果部分)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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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75 | 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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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9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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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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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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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进入集贸市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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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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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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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林草部门管理的已经取消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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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地质勘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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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2号) |
82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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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2号) |
83 | 闲置土地调查及处置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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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5月修订)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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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与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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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2013年6月国土资厅发〔2013〕30号,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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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 行政强制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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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2007年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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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行政强制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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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涉案物品的先行登记保存 | 行政强制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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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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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魏县水利局(行政处罚5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强制3项,共11项) |
1 | 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至三十七、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第120号令)第三、二十五至三十一、三十三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省人大制定)第三十四、三十七至四十四条《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1994年市人大制定1997年市人大修正)第二十至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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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七至七十二、七十五、七十六条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第119号)第二十一、二十三至二十六、二十八至三十二条 | 《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三十七条至四十条 |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水利部令第6号)第二、二十九至三十一、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条 |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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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二至七十四、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八、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条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至五十四条《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
| 《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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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防洪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二十六、五十四至六十四条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省人大制定)第三、二十八、二十九、四十五至五十条《邯郸市防洪条例》第三十条至三十五条 |
| 《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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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河北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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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
6 | 水资源保护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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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局 | 水政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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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局 | 水利局抗旱服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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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限制、停止供水 | 行政强制 | 水利局 | 水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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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3号令)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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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洪障碍物清除 | 行政强制 | 水利局 | 水政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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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水利局 | 水政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实施 |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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