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坚决防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发生,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按照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要求,现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信息予以公开。
魏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开信息 | |||||||
序号 | 名称 | 内 容 | |||||
1 | 项目 名称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2 | 征收 标准 | 上年度平均工资额×(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已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 | |||||
3 | 征收主体 | 县税务机关 | |||||
4 | 计费 单位 | 上年度年平均工资额 | |||||
5 | 征收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冀财税[2016]40号 冀财税[2017]12号, 冀财非税[2020]15号 | |||||
6 | 征收 范围 | 魏县全境 | |||||
7 | 征收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 |||||
8 | 征收方式 | 缴费人通过河北电子税务局或税务征收窗口开具交款凭证 | |||||
9 | 减免规定 | 冀财非税[2020]15号: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 |||||
10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0--3621985 |